簽訂合同的常見三大涉稅風險
簽訂合同,常見涉稅風險有哪些
合同的簽訂是企業業務流程的起點。如果合同的相關表述不夠嚴謹,不僅會影響企業的經營活動,也可能引發涉稅風險。筆者在實務工作中發現,部分企業在合同簽訂過程中存在資金流、貨物流、發票流不一致,未明確合同價款是否含稅和違約金涉稅處理約定不明等問題。
常見風險點一:
資金流、貨物流、發票流不一致
A 公司與 B 公司簽訂了《4G北斗車載終端設備采購合同》。合同約定,因 A 公司車輛報廢、更新車牌等原因,需要B公司提供設備拆卸以及安裝服務的,B 公司每次收取上門服務費 150 元。在具體業務中,B 公司委托 C 公司提供拆卸、安裝及運輸服務,A 公司向 B 公司結算后,B 公司再將服務費支付給 C 公司,并由 C 公司直接將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給 A 公司。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 號)的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我們常說的“三流合一”,是指資金流、貨物流、發票流的相對方應當一致,即銷售方、開票方和收款方為同一主體;購買方、受票方和付款方為同一主體。上述案例中,A 公司與 B 公司簽訂合同并向 B 公司支付價款,B 公司將拆卸、安裝及運輸服務委托給 C 公司,由 C 公司實際提供服務并向 A 公司開具發票。也就是說,銷售方、開票方為 C 公司,收款方卻是 B 公司,這就出現了資金流、貨物流、發票流不匹配的問題。因此,A 公司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很可能出現無法進行進項稅額抵扣的情形。
筆者建議,為避免涉稅風險,在不改變原有合同的情況下,可以由 A 公司向 B 公司支付價款,再由 B 公司向 C 公司支付價款,并相應開具發票。這樣能完整且真實地反映三方之間的交易關系。A 公司也可以和 B 公司、C 公司簽訂三方協議,約定裝卸服務由 C 公司提供并向A公司開具發票,同時約定三方的權利與義務。這樣,從 C 公司取得合規增值稅專用發票后,A 公司可以將其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常見風險點二:
未明確合同價款是否含稅
D 公司與某自然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賃產生的一切稅費由承租方 D 公司負擔。但是,合同未約定租金是否含增值稅,也未約定納稅申報事宜。
在租賃業務中,如不考慮稅收優惠,出租方要履行繳納增值稅及附加、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及印花稅的納稅義務,承租方要履行繳納印花稅和代扣代繳出租方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在 D 公司的案例中,由于合同未約定支付的租金是否含增值稅,根據稅法規定與商事交易習慣,租金即為含稅價,即承租方給付對價已經包括了合同項下的增值稅及附加。因此,合同中稅費負擔的約定僅能約束承租方負擔部分的稅費。假設出租方憑稅務機關開具的完稅憑證向承租方主張承擔一切稅費,承租方可只承擔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及印花稅,不承擔增值稅及附加的繳納。
另外,在此約定條款下,承租方需承擔代扣代繳出租方的個人所得稅及其他稅費的義務,雙方形成了一個納稅申報的委托代理關系。在這種情況下,不能改變出租方納稅義務人的身份,如承租方未就合同項下出租方涉及稅款進行申報繳納,出租方仍會面臨涉稅風險。筆者建議,合同雙方應明確租賃合同中的租金是否為含稅價,避免產生合同糾紛。
常見風險點三:
違約金涉稅處理約定不明
M 公司與 N 公司簽訂了一份《資產買賣合同》,標的資產包含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等不動產,合同約定價款為 113 萬元。對違約責任,合同約定如下:M 公司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 N 公司。N 公司應當在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 10 日內退還 M 公司已付全部價款,并自 M 公司付款之日起,按照 3%(不低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利率計算給付利息。M 公司違反保密條款的,應向 N 公司支付違約金。
該《資產買賣合同》約定轉讓的標的資產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屬于印花稅法中規定的產權轉移書據項目。因此,合同簽訂雙方需要按合同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計算繳納印花稅。由于未約定合同價款是否為含稅價,因此,應按全部價款 113 萬元繳納印花稅。建議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明確注明不含稅價款和稅額,若合同中分別注明不含稅價款 100 萬元和增值稅稅額 13 萬元,則可按不含稅金額 100 萬元計算繳納印花稅。
合同解除時,N 公司不僅需要返還 M 公司已支付的全部價款,同時還需要按貸款利率支付 M 公司已支付價款對應的利息,這相當于 N 公司占用 M 公司已支付的價款的補償。該條款雖然是對于違約責任的約定,但是不能按違約金進行稅務處理。在解除合同后,M 公司應該就取得的利息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且該利息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 M 公司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因違反保密條款需要向 N 公司支付違約金。那么,N 公司取得的違約金在增值稅上屬于轉讓資產過程中一同收取的價外費用,應同資產轉讓價款一并按適用的稅率繳納增值稅。M公司可憑對方開具的發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在上述情形下,N 公司收取的違約金需要繳納增值稅。基于此,筆者建議企業,在簽署合同時增加“如果企業收取的違約金需要繳納增值稅,則應向對方開具符合規定的發票”條款,進一步明確開票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