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IPO上市企業的股東問題分析(中)
股權穩定性是IPO審核關注的重點,若擬IPO上市企業存在實際控制人認定、股權代持等影響股權穩定性的因素,或股權轉讓瑕疵,有多層持股、三類股東、出資瑕疵等情況,會被證監會重點關注。接上篇我們繼續分享。
02 / 股權清晰 6、自然人股東 對于歷史上涉及人數較多自然人股東的發行人,重點關注其股權變動(含工會、職工持股會清理等事項)是否存在爭議或潛在糾紛。 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應對相關自然人股東股權變動所履行程序的合法性、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風險、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形等進行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對于存在爭議或潛在糾紛的,發行人應當提出明確、可行的解決措施,并在招股說明書中進行披露。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應對相關糾紛對發行人股權清晰穩定的影響、解決措施的可行性發表明確意見。發行人應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相關中介機構的核查意見。 自然人股東的核查問題: 第一,若相關自然人股東入股、退股均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履行了相應程序,入股或股權轉讓協議、款項收付憑證、工商登記資料等法律文件齊備,則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應對相關自然人股東股權變動的真實性、程序合法性、是否存在糾紛等進行書面核查,并抽取一定比例的股東進行訪談,訪談比例應不低于待核查股東人數及待核查股份總數的30%; 第二,若相關自然人股東入股、退股的法律程序存在瑕疵,或相關法律文件不齊備,則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應對相關自然人股東股權變動的真實性、程序合法性、是否存在糾紛等進行書面核查,并抽取一定比例的股東進行訪談,訪談股東的比例應不低于待核查股東人數及待核查股份總數的70%。 7、三類股東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二)》等相關規定,“三類股東”指契約型基金、信托計劃、資產管理計劃。公司原股東存在信托計劃、契約型基金和資產管理計劃等股東,通常被稱為存在“三類股東”,主要集中在曾經在新三板掛牌期間通過交易或者定增等形成。 首先,擬上市主體存在三類股東目前不屬于實質性障礙問題,《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2019年修訂)》4.1.8第一款規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契約型基金、信托計劃或資產管理計劃,應當在權益變動文件中披露支配股份表決權的主體,以及該主體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其次,如果契約型基金、信托計劃、資產管理計劃等“三類股東”持有發行人股份的,原則上應確保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第一大股東不屬于“三類股東”,且“三類股東”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已納入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有效監管,并已按照規定履行審批、備案或報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冊登記。發行人應根據《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披露“三類股東”相關過渡期安排,以及相關事項對發行人持續經營的影響。《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2019年修訂)》4.1.8第二款規定:契約型基金、信托計劃或資產管理計劃成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除應當履行前款規定義務外,還應當在權益變動文件中穿透披露至最終投資者。單純從上市規則的規定來看,對于“三類股東”成為科創板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并非違反禁止性規定。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二)》規定:發行人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期間形成“三類股東”持有發行人股份的,中介機構和發行人應從以下方面核查披露相關信息:核查確認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第一大股東不屬于“三類股東”。 發行人應當按照要求對“三類股東”進行信息披露。保薦機構及律師應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本次發行的中介機構及其簽字人員是否直接或間接在“三類股東”中持有權益進行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中介機構應核查確認“三類股東”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確保符合現行鎖定期和減持規則要求。如果這“三類股東”可能會造成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變更,在實務中往往需要通過股份還原或轉讓的方式進行清理,但是應注意過程合規并保證不會造成不必要的糾紛。 對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設立在國際避稅區且持股層次復雜的,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應當對發行人設置此類架構的原因、合法性及合理性、持股的真實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是否有各種影響控股權的約定,以及股東的出資來源等問題進行核查,說明發行人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權屬是否清晰,以及發行人如何確保其公司治理和內控的有效性,并發表核查意見。 最后是“三類股東”的核查方式。結合上交所對“三類股東”的核查要求,科創板對于“三類股東”的核查方式具體如下: (1)取得并核查“三類股東”的備案文件、管理人章程及登記文件、從事資產管理業務資質文件、基金管理合同、信托合同、資產管理合同、托管合同等資料,至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網站等公開信息平臺進行網絡檢索,以核查“三類股東”是否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是否已納入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有效監管,是否已按照規定履行審批、備案或報告程序,其管理人是否依法注冊登記; (2)要求“三類股東”的管理人填寫調查問卷,調查問卷中最好逐項包含《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下稱《指導意見》)中規定的各項合規性要求,并要求管理人披露“三類股東”的投資人并追溯最終的自然人、國資監管機構、上市公司等。根據調查問卷、基金管理合同、信托合同、資產管理合同、托管合同等核查“三類股東”是否存在不符合《指導意見》而需要在過渡期內進行整改的情形,需取得“三類股東”的過渡期整改計劃并從“三類股東”的合計持股比例,是否向發行人委派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是否參與發行人經營管理等方面來分析對發行人的生產經營、股權穩定、實際控制人等事項及發行人持續經營的影響; (3)將“三類股東”追溯至最終的自然人、國資監管機構或上市公司等投資人與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第一大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本次發行的中介機構及其簽字人員名單進行交叉比對,并取得“三類股東”的管理人、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第一大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本次發行的中介機構及其簽字人員出具的關于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本次發行的中介機構及其簽字人員是否直接或間接在“三類股東”中持有權益的書面確認函; (4)取得“三類股東”簽署的關于鎖定期及遵守減持規則的承諾。 8、違規公開發行 《公司法》第78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作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證券法》第10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未經依法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1)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 (2)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嚴禁變相公開發行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后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為非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及其股權轉讓不得采用廣告、公告、廣播、電話、傳真、信函、推介會、說明會、網絡、短信、公開勸誘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股票,未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的,轉讓后公司股東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對機構股東背后的自然人人數進行穿透計算,穿透的一般原則為穿透核查至自然人、國資委、股份公司、上市公司。非專門投資于擬上市公司的已備案基金及已登記基金管理人認定為1名股東,專項投資于擬上市公司的基金一般是應當穿透計算人;專項投資于擬上市公司的一般應當穿透計算,非專門投資于發行人的有限公司一般未進行穿透;境外主體一般不需穿透計算人數,但專門投資于發行人的境外主體一般需要穿透;員工持股平臺需穿透至最終自然人。可不穿透計算人數的股東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非專門投資于發行人; (2)屬已備案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 (3)成立時間遠早于投資于發行人的時間; (4)具有其他合理目的,從而可以證明并不存在故意規避200人限制的情形。 股權結構中存在工會代持、職工持股會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關系,或者存在通過“持股平臺”間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實際股東超過200人的,應當已經將代持股份還原至實際股東,將間接持股轉為直接持股,再穿透計算人數。以私募股權基金、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以及其他金融計劃進行持股的,如果該金融計劃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設立并規范運作,且已經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可不進行股份還原或轉為直接持股,也不需要穿透計算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