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IPO上市企業的股東問題分析(上)
股權穩定性是IPO審核關注的重點,若擬IPO上市企業存在實際控制人認定、股權代持等影響股權穩定性的因素,或股權轉讓瑕疵,有多層持股、三類股東、出資瑕疵等情況,會被證監會重點關注。
01 / 歷史沿革 歷史沿革涉及發行人歷史上發生的股權轉讓、增資及整體變更為股份制公司等過程中的情況是否真實,對價是否合理,發行人歷次股權變更履行的內部和外部程序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 關于股權轉讓,首先注意定價的合理性。常用的定價方式有按原出資金額轉讓,按每股凈資產賬面價值轉讓和評估價值轉讓。為了發行上市的轉讓,一般都會采用溢價的轉讓方式。如果這個過程中定價過低則可能會出現被認為故意逃避稅收的情況。短時間內的股權轉讓價格差異較大,則有被認為是利益輸送的風險。出讓方如果獲得了溢價收入,還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國有股權由于涉及國有資產,關注價格公允性、程序合法性,是否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股東對公司進行增資時,可以按照每股凈資產的賬面價值、評估價值或協議價格定價。有多個股東同時進行增資的,價格應保持一致,除非存在合理的解釋。如果增資的資金來源是向他人借款,還要確認是否已經歸還借款,如果未歸還借款,需要評估是否會對公司后續的經營及股權的穩定造成不利的影響。 02 / 股權清晰 科創板股票發行條件之一是發行人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權屬清晰,合法合規,不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犊苿摪迨状喂_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第二項明確要求,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權屬清晰,最近兩年實際控制人沒有變更,不存在導致控制權可能變更的重大權屬糾紛。 發行人歷史沿革中各類股東性質不一樣,股權轉讓適用的法律規定也不一樣。實踐中,可能涉及成為股東的主體主要有國有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國資委、財政局、集體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契約型基金、信托計劃、資管計劃、職工持股會和工會持股等類型。 1、適格股東的分類 自然人股東 原則上包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內的自然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成為公司股東,只不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通過監護和代理制度由他人代為行使有關權利。自然人股東不包括受到規范性文件禁止的“特殊自然人”,例如公務員、軍人、黨員領導干部等。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股東 (1)企業法人可以成為公司的股東。商業銀行原則上不得成為非金融機構和企業的股東,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2)機關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法律法規明確禁止其從事投資和經營活動的除外; (3)具備法人條件并經依法登記為法人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具有投資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員會; (4)券商直投子公司。擔任擬上市公司企業的輔導機構、財務顧問、保薦機構或者主承銷商的,自簽訂有關協議或者實質開展相關業務之日起,公司的直投子公司、直投基金、產業基金及基金管理機構不得再對該擬上市公司進行投資; (5)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可以作為股東,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不得作為其他行業企業的股東; (6)私募投資基金。發行人股東存在私募投資基金的,應按《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履行備案登記程序。 2、工會和職工持股會 有些擬上市企業的股東存在多個層級,個別直接或間接股東中包括職工持股會或工會。職工持股會屬于單位內部團體,不再由民政部門登記管理,其股東構成、出資資金來源、管理機制等情況復雜。工會成為上市公司的股東與其設立和活動的宗旨不符。 考慮到發行條件對發行人股權清晰、控制權穩定有所要求,發行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存在職工持股會或工會持股情形的,應當予以清理。 對于發行人間接股東存在職工持股會或工會持股情形的,如不涉及發行人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各級主體,不要求發行人清理,但發行人應當予以充分披露。 對于工會或職工持股會持有發行人子公司股份,經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核查后認為不構成發行人重大違法違規的,不要求發行人清理,但應當予以充分披露。 根據以上監管問答的回復,一般會采用股權轉讓或者還原的方式進行清理。其清理的主要步驟通常是首先取得相關部門同意撤銷工會或職工持股會持股的批復,然后召開持股職工大會進行清理方式的商議表決,根據表決方案進行股權轉讓或者還原給每一位職工,在轉讓和還原的過程中應當獲得每一位持股員工的確認。為了杜絕清理過程中的遺漏環節還可以由發行人在報紙上進行公告,并最好對關鍵環節進行公證。而中介機構需要從工會或職工持股會設立開始對其合法合規性進行如實披露。 3、委托持股 委托持股與上述的工會和職工持股會持股不同,委托持股的持股人往往是自然人,表面看上去是合規的股東。除非委托持股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等,委托持股關系一般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因為可能會造成權屬不清晰等風險因素,上市審核中傾向于認定股權代持不符合“發行人的股權清晰”的要求。 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權屬清晰。委托持股的解決辦法通常是由名義股東將股權轉讓回實際股東或其關聯方,隱名股東實名登記,或者轉讓給無關聯的第三方。股權轉讓的對價和真實性是保薦機構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之一,保薦機構需要作出合理判斷并對是否可能造成糾紛發表明確意見。 名義股東將股權轉讓給他人,實際股東收取轉讓款的,名義股東繳納一次個人所得稅即可。 4、對賭協議 對賭協議即“估值調整機制”,是針對未來不確定的情況進行的權利和義務調整。對賭協議如果設置不當,可能會含有不切實際的業績目標,如果不達目標,可能會對控股權產生不利影響。 投資機構在投資發行人時約定對賭協議等類似安排的,原則上要求發行人在申報前清理,但同時滿足以下要求的可以不清理: (1)發行人不作為對賭協議當事人; (2)對賭協議不存在可能導致公司控制權變化的約定; (3)對賭協議不與市值掛鉤; (4)對賭協議不存在嚴重影響發行人持續經營能力或者其他嚴重影響投資者權益的情形。 發行人應當披露對賭協議的簽訂日期、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條款內容,核查其效力及是否存在潛在的糾紛,該糾紛是否會對股權結構產生不利影響。保薦人及發行人律師應當就對賭協議是否符合上述要求發表明確核查意見。如果對賭協議已經解除,核查解除的真實性及是否遺留影響股權穩定的爭議事項。 5、交叉持股 交叉持股是指在不同的企業之間互相參股,以達到某種特殊目的的現象。 交叉持股有助于公司抵御惡意收購,可以發揮各方的協同效應,建立上下游的關系,形成互動性上漲關系,可以分散企業的經營風險,有助于獲取資金和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公司與金融機構的交叉持股可以幫助企業引入可靠的資金來源,而母子公司之間的交叉持股可以幫助企業提高資金使用率,用較少的資金獲得較大的控制權。 但是,交叉持股容易扭曲公司正常的估值,可能會引致資產虛增、股權結構不清晰、損害債權人利益等問題。《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明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該上市公司發行的股份,確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應當在一年內依法消除該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關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對應的表決權”。對已經存在的交叉持股通過轉讓或減資的方式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