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設計(2)
近年來,隨著資本市場的逐漸成熟,越來越多的公司成為了上市公司。我們可以看到很多優秀企業家用“股權”作為杠桿,撬動起一個個成功的商業帝國,但也見到很多企業家掉進了股權的“坑”:或是陷入股權糾紛,讓苦心經營的公司在控制權爭奪戰中元氣大傷;或是股權結構失衡,導致公司發展的底層動力不足,日漸沒落;或是沒有稅務規劃,導致架構重組或投資退出時承擔了巨額的稅負或是不懂風險隔離,讓企業經營風險引火燒身, 甚至惹上牢獄之災;更有一些企業家在股權傳承、離婚析產中讓親情和事業雙雙受損。
二、 控股股東(創始人)持股結構設置
1、法人持股
2、法人持股(優點)
3、法人持股(缺點)
4、自然人直接持股
? 特征:自然人股東直接持有核心公司股權。
? 很多公司在上市前自然人股東直接持股核心公司,如佳訊飛鴻(300213)、日科化學(300214)、瑞豐高材(300243)、盛訊達( 300518 )、邁克生物(300463)、風范股份(601700)、江南嘉捷(601313)等。
? 適用情形。規劃上市后售股套現的財務投資人。擬上市公司的股東,如果規劃公司上市后把股票出售套現,最好采用自然人直接架構,不但套現時可以直接通過證券交易賬戶便利操作,而且稅負較低。
5、自然人持股的優勢
(1)股權控制力強。個人持有的股權,它的行使不需要其他人的協助,股東可以完全依照自己的意志行使權利,股東對自己個人所享有的股權具有很強的控制力。
(2)稅負直接成本低。個人直接持股的情況下,稅務籌劃的空間小,但從直接成本來看有一定優勢。個人分紅的個人所得稅和股權轉讓的資本利得稅,都是按照所得額或增值部分的20%稅率處理。
6、自然人持股的劣勢
(1)個人風險沒有得到更好的隔離
(2)股權調整的成本比較高
(3)股權控制力沒有放大效應
(4)自然人持股不能享受某些特定的稅收優惠
(5)控制權轉讓時,因高管身份限制無法一次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