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公布!全國首例IPO被否訴交易所案裁決出爐
7月8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行政訴訟案件:這是自注冊制實施以來,國內首例因IPO終止審核而引發的行政訴訟。
該案件中,一家IPO發行人因不滿其上市申請在深交所創業板上市委員會審議中被否決,將深交所列為被告,提起了行政訴訟。
在訴訟過程中,原告方——H公司在陳述其訴求和證據時,特別指出了關鍵問題:“發行人未能充分且準確地披露涉及1400萬元的供應商向經銷商的借款事項,并闡明其合理性,同時,公司的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未能得到有效執行?!贝艘槐硎雒鞔_指向了原告的身份,即曾備受矚目、計劃成為A股市場“羊乳第一股”的紅星美羚。
然而,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嚴謹審理,認定深交所作出的否決決定合理且合規,最終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該裁決體現了法院對資本市場規范性和透明度的堅定支持,確保了上市公司質量,維護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同時,該判決亦凸顯了注冊制下監管機構對上市公司審核的嚴格標準,強調了發行人必須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這一案例為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進一步明確了上市公司的責任和義務。
附原文:
注冊制后全國首例因終止上市審核引發的行政案件
——H公司訴深圳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審核案
案情簡介
H公司訴稱,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創業板上市委員會關于“發行人未能對1400萬元供應商向經銷商借款事項進行充分準確披露并說明其合理性,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未得到有效執行”的結論,與事實不符,況且供應商借款發生在三年報告期外。故請求撤銷深交所作出的《關于終止對H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審核的決定》,判令深交所對H公司進行發行上市審核。
裁判結果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H公司未在上市申請文件中披露供應商向經銷商借款1400萬元事項,違反了“發行人披露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這一公開發行股票的基本要求。H公司董事長、實際控制人直接參與協調該事項,內部控制制度未得到有效落實。財務報表報告期具有延續性,不能狹隘理解“三年報告期”。2018年12月,H公司供應商向經銷商借款事項屬于招股說明書的報告期間。
綜上,市中級法院認為深交所終止H公司上市審核符合法律規定,并據此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H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注冊制改革是整個資本市場的基礎性改革,注冊制改革之后,上市發行條件大幅優化,可預期性顯著提高,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運行機制將有力約束市場主體行為??陀^來講,注冊制實施后,上市標準包容性會更強,但這并不意味著上市標準的降低或IPO的“放水”,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運行機制將對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注冊制實施之后,證券交易所的審核以首發申請人的信息披露為核心,嚴守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的原則,堅決防止和杜絕“帶病上市”。而金融司法對此立場堅定,態度鮮明:要堅定為注冊制改革保駕護航,讓我國資本市場朝著市場化、法治化的方向發展。市中級法院“注冊制終止上市第一案”的判決,堅持“申報即擔責”,為注冊制改革的貫徹落實,表明了立場,判定了邊界,維護了資本市場的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