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設計(5)
近年來,隨著資本市場的逐漸成熟,越來越多的公司成為了上市公司。我們可以看到很多優秀企業家用“股權”作為杠桿,撬動起一個個成功的商業帝國,但也見到很多企業家掉進了股權的“坑”:或是陷入股權糾紛,讓苦心經營的公司在控制權爭奪戰中元氣大傷;或是股權結構失衡,導致公司發展的底層動力不足,日漸沒落;或是沒有稅務規劃,導致架構重組或投資退出時承擔了巨額的稅負或是不懂風險隔離,讓企業經營風險引火燒身, 甚至惹上牢獄之災;更有一些企業家在股權傳承、離婚析產中讓親情和事業雙雙受損。
三、 股權激勵設計 12、外籍員工股權激勵 (一)上市前對外籍員工進行股權激勵 非上市公司因境外投資或境外并購,在境外設立全資或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據公司業務發展需要對外籍員工實施股權激勵: ① 公司業務為《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規定的鼓勵外商投資產業,則公司應就外籍員工境內投資向相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② 公司業務為《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規定的限制外商投資產業,則公司應就外籍員工境內投資取得相關商務主管部門的批準; ’ ③ 公司業務為《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規定的禁止外商投資產業,則公司不能向外籍員工實施股權激勵。 13、科創板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特殊規則 科創板對于股權激勵相關政策的六大創新嘗試,從延展激勵階段、拓寬激勵范圍、提升激勵額度、提高激勵靈活性等方面進一步提升了激勵力度,增強了股權激勵的適用階段和效果。 (一)允許上市前制定、上市后實施的期權模式實施股權激勵 ? 目前國內主板擬IPO企業實施股權激勵主要采取兩種模式:限制性股票、期權。對于擬IPO的企業,應滿足“發行人的股權清晰”的條件,期權模式由于激勵對象最終是否會選擇行權存在不確定性,若在申報基準日仍無法確定,則會被質疑是否符合發行條件,因此通常不被主板擬IPO企業采用; ? 但科技類企業,由于創業初期業務不穩定、人員流動性大、股權資源有限,通常多采用期權模式。科創板優化了股權激勵相關規定,允許存在上市前制定、上市后實施的期權激勵計劃,但原則上要符合下列要求: 序號 核心要點 相關規定 1 激勵范圍 激勵對象允許為 1)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核心業務人員 2)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東 3)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上市公司外籍員工,且員工持股計劃在滿足“閉環原則”或為滿足閉環原則但已依規備案的情形下可按1名股東計算。 2 行權價格 原則上不低于最近一年經審計的凈資產或評估值。 3 激勵總量 全部有效期內的期權激勵計劃所對應的股票數量占上市前總股本的比例不得超過15%,且不得設置預留權益。 4 實施規定 審核期間,不得新增期權激勵計劃,相關激勵對象不得行權。 5 控制人穩定 制定期權激勵計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實際控制人穩定,避免上市后期權行權導致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 6 減持規則 激勵對象在上市后行權認購的股票,應承諾自行權日起3年內不減持,同時承諾上述期限屆滿后比照董事、 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減持規則執行。 7 其他規定 激勵計劃的必備內容與基本要求、激勵工具的定義和權利限制、行權安排、回購或終止行權、實施程序等內容應按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執行。 (二)允許員工持股計劃突破200人 科創板允許員工持股計劃突破200人限制,在計算公司股東人數時,可以按一名股東計算,但要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三)擴大已上市科創板公司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比例 目前在主板規則下,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科創板《持續監管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科創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的20%。 14、創業板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特殊規則 ? 2020年6月10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2020年6月修訂)》(以下簡稱“《首發業務解答》”),明確了上市前實施員工持股和期權激勵計劃的審核要點; ? 2020年6月12日,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在前期廣泛征求意見基礎上,正式發布《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以下簡稱“《上市規則》”)、《創業板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以下簡稱“《創業板首發上市問答》”)、《創業板上市公司業務辦理指南第5號——股權激勵》(以下簡稱“《辦理指南》”)等相關規則及配套安排。在股權激勵方面為創業板上市公司建立了更加靈活的股權激勵機制。 根據《首發業務解答》及《創業板首發上市問答》,首次明確了創業板上市前實施員工持股和期權激勵的審核要點,為擬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和期權激勵計劃提供了可能性: 序號 股權激勵特殊規則 聯系方式 1 允許上市前實施員 工持股,且不穿透 計算股東人數 1、依法以公司制企業、合伙制企業、資產管理計劃等持股平臺實施的員工持股計劃,在計算公司股東人數時,按一名股東計算; 2、參與員工持股計劃時為公司員工,離職后按照員工持股計劃章程或協議約定等仍持有員工持股計權益的人員,可不視為外部人員; 3、新《證券法》施行之前(即2020年3月1日之前)設立的員工持股計劃,參與人包括少量外部人員的,可不做清理,在計算公司股東人數時,公司員工部分按照一名股東計算,外部人員按實際人數穿透計算; 4、不再強制要求員工持股計劃鎖定36個月。 2 允許企業帶期權激 勵計劃上市 1、發行人全部在有效期內的期權激勵計劃所對應股票數量占上市前總股本的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15%,且不得設置預留權益; 2、在審期間,發行人不應新增期權激勵計劃,相關激勵對象不得行權;最近一期末資產負債表日后行權的,申報前須增加一期審計; 3、在制定期權激勵計劃時應充分考慮實際控制人穩定,避免上市后期權行權導致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