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制改革背景下的企業上市規劃(1)
注冊制改革背景
2019年起,科創板、創業板、北交所先后推行注冊制;2021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提出“全面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2022年以來,“全面注冊制”在證監會系統工作會議、政府工作報告中被多次提及,全面推行注冊制的各項準備工作在穩步推進。 2023年2月,證監會就全面實行注冊制涉及的主要制度規則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A股實行全面注冊制正式啟動,參照創業板注冊制改革的速度(從下發規則征求意見到首場上市委會議召開用時約2.5個月),主板預計將在2023年4月中旬迎來注冊制下的首場上市委會議。
注冊制改革的意義 1、有利于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全面注冊制擴寬公司準入范圍,提升資本市場包容性,提升了直接融資占比,有助于中國經濟實現高質量發展、推進中國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 2、深化市場化改革,將企業價值判斷交予市場:讓市場選擇真正有價值的企業,進一步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提升A股市場優勝劣汰職能。 3、提升發審效率:注冊制改革在充分信息披露基礎上,可縮短審核周期,提升發審效率。 4、優化監管職能:證監會將審核權力下放到交易所,監管機構將回歸監管本源,從根本上改變我國的證券市場的監管、審核現狀,進一步優化證監會和交易所職能定位。 紅黃燈政策及其解讀 根據相關傳聞,證監會擬出臺“紅黃燈”行業限制政策對部分行業企業IPO進行限制,并具體劃分為“禁止類”“限制類”“允許類”以及“支持類”來進行不同程度的約束,具體如下: 禁止類 申報企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明顯不符合板塊定位。主板應屬于大盤藍籌、業務模式成熟、經營業績穩定的優質企業; (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第一大股東涉及敏感股東; (三)從事學科類培訓、白酒、類金融、殯葬、宗教等產業政策明確禁止上市的業務; (四)從事銀行、證券、保險、期貨、金融控股、互聯網平臺、圖書出版、影視、軍工等業務需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上市,申報時未取得相關批復的; (五)業務為簡單模式創新尚不成熟、燒錢補貼主業、爆發式加盟擴張,持續盈利或經營能力較難判斷。
限制類 申報企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正常受理但不鼓勵,需嚴格掌握、不能絕對化,合理引導中介機構僅推薦其中研發能力強、行業地位突出的企業,總體少報慎報,必要時履行請示報告程序。 (一)產品為食品、家電、家具、服裝鞋帽等相對傳統、行業壁壘較低的大眾消費類企業; (二)從事快銷餐飲連鎖業務企業,綜合考慮經營期限、企業規模、品牌知名度、大眾口碑、運營規范等因素審慎掌握; (三)從事新冠核酸、抗原產業鏈等涉疫業務企業,綜合考慮疫情防控常態化以后生物醫藥企業涉疫業務收入占比、持續經營能力或者原為生物醫藥企業、后參與涉疫業務等因素審慎掌握; (四)經營穩健但沒有多少成長空間的“小老樹”; (五)股東或業務已經引發重大輿情的。
允許類 申報企業不存在“禁止類”或“限制類”情形的,原則上都可以正常受理。
支持類 符合國家重大戰略需求,屬于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實現進口替代等領域的高科技企業,即報即審審過即發,主要包括集成電路、先進生物醫藥研發生產等服務國家重大發展戰略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