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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中常見風險分析與應對

2024-01-03 13:19:07 47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行使股東權利的一個重要方式,也是現代公司在運轉和發展過程中的一種重要形式。股權轉讓,即指公司股東將自己在公司的股東權益轉讓給他人的行為。其表現形式主要分為兩種:一種為對內轉讓,即公司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同一公司的其他股東;二種為對外轉讓,即公司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公司現有股東之外的其他投資者。


我國現行《公司法》對股權轉讓采取了原則上尊重自由交易,但實行部分限制措施的綜合性規定。例如對前述股權的對外轉讓,就有不得侵犯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限制性規定。正因為存在不同的限制性規定,實務中,我們應判斷在不同情況下進行股權轉讓存在哪些風險以及如何正確操作股權轉讓事宜以及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01

股權轉讓中侵害優先購買權的風險


根據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


并且根據《公司法解釋四》第十七條,擬對外轉讓股權的股東不僅需要向其他股東告知自己欲對外轉讓股權,還應當告知受讓人、轉讓數量、轉讓價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主要內容;在其他股東同意轉讓股權的情況下,其享有的優先購買權并不喪失,轉讓股東仍須就轉讓股權的同等條件再次通知其他股東。


鑒于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東在對外轉讓股權之前,必須書面通知其他股東。這是法定必備程序,也是保障其他股東主張和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前提,如果欠缺該程序或者通知程序有瑕疵,或帶來不必要的糾紛。


因此需注意:

1.對于轉讓方而言,擬對外轉讓股權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僅需要向其他股東告知自己將對外轉讓股權,還應當以書面或者其他確認收悉的形式通知受讓人,包括轉讓數量、轉讓價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主要內容。


2.對于受讓方而言,受讓股權之前應確認:轉讓方是否已經征求過其他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是否已放棄優先購買權,督促轉讓方征求其他股東同意、獲得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聲明后,再受讓標的股權。如果因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可以依法請求轉讓股東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3.對于其他股東而言,須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還須在原股東繼續轉讓股權的前提下行使。股東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應當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規定的行使期間內提出購買請求。公司章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以通知確定的期間為準,通知確定的期間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確行使期間的,行使期間為三十日。


02

代持股權轉讓過程存在的風險


1.隱名股東轉讓股權


隱名持股本身不影響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但是,名義股東與隱名股東間因代持股而產生的爭議,可能會給股權轉讓帶來其他風險,如名義股東否認存在代持股關系,不配合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如隱名股東直接以自己名義轉讓股權的,隱名股東需先顯名確認其股東身份,而隱名股東顯名依法需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在隱名股東轉讓股權的過程中,存在名義股東將股權轉讓給第三人的風險,因此,建議將名義股東作為一方當事人列入轉讓協議中,可降低相關風險。


另外需注意的是,如隱名股東是將其出資及與名義股東之間約定的收取投資回報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此類協議一般不會被認定為股權轉讓協議,而是屬于債權轉讓協議。


2.名義股東轉讓代持股權


名義股東未經授權,擅自轉讓代持股權,如隱名股東對標的股權轉讓提出異議的,而受讓方又不符合善意取得條件的,則受讓方無法取得股權。




03

出資期限屆滿下未足額出資的股權轉讓風險


此風險點根源于受讓方對標的股權前期審查不足,簽訂協議后才發現標的股權存在未履行出資、抽逃出資等瑕疵。受讓方受讓出資瑕疵的標的股權,具體的風險表現包括:


1.無權要求轉讓股東補足出資。


股東出資與股權轉讓分屬不同的法律關系,股東出資義務的履約對象為股權所對應的標的公司,受讓方以自身名義要求轉讓方補足出資存在障礙,而且還存在被公司債權人另案訴訟承擔補足出資連帶責任的風險。


2.出資瑕疵原則上不能作為減少支付股權轉讓款的正當理由。


股東是否履行對標的公司的出資義務,并不影響其與他人之間所訂立的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受讓方仍應按協議約定履行付款義務。


3.自力救濟可能構成違約。


實踐中,受讓方發現轉讓方出資瑕疵,往往以扣留部分股權轉讓款的方式進行補救,但此類行為通常被判決認定構成遲延履行,反而應承擔違約責任。



01

未經配偶同意擅自轉讓共有股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取得的出資額,即便登記在一方名下,亦屬夫妻共同財產。未登記一方就共有股權的權利限定于財產利益,股權轉讓不因未經配偶同意而無效。


股權具有人合性和財產性的雙重特點,不同于僅具備財產價值的一般財產,我國《公司法》也明文規定了有限公司中股東對股權的獨立處分權。雖然尚未存在明確劃分夫妻共有股權的權利歸屬的相關規定,但出于維護市場交易安全及提高股權流轉效率等客觀原因,當前實務上傾向于認可有權處分說,即作為夫妻關系中股權登記的一方,單獨進行的股權轉讓為有權處分。股東配偶僅能對因股權所得的財產收益享有共有權利,而不能與股東配偶共同行使股東權利。


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對外轉讓其名下的歸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部分的股權,只要符合公司法規定和公司章程約定,該股權轉讓行為原則上不會因為未獲得配偶同意而導致無效的法律后果。但是,如果股東以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目的進行惡意轉讓股權,且受讓人對此明知的,則該財產共有權受損的配偶有權依法主張該股權轉讓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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