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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審核指引62條(5)

2023-05-19 16:02:28 82


03

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6號




6-10?股東大會決議有效期


上市公司擬申請再融資的,需就再融資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股東大會決議需明確有效期,實踐中除優先股分期發行外,一般為一年。審議再融資的股東大會決議有效期設置自動延期條款的,應當予以規范。原則上,股東大會決議到期之前應當召開董事會、股東大會進行延期。股東大會決議超過有效期未及時延期的,公司應當說明原因,并重新履行董事會、股東大會程序。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應當就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時間,新的決議效力,公司有無發生重大變化,是否損害公眾股東利益發表意見。


6-11?股份質押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的,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應當對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所持發行人股份被質押的情況進行核查并發表意見,如存在大比例質押情形,應當結合質押的原因及合理性、質押資金具體用途、約定的質權實現情形、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財務狀況和清償能力、股價變動情況等,說明是否存在較大的平倉風險,是否可能導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并說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維持控制權穩定性的相關措施。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確實難以維持控制權穩定性的,應當充分說明控制權可能發生變化(如債務清償的到期日、債權人已經采取的法律行動等)的時限、可能的處置方案等,以及對發行人持續經營能力的影響。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發行人還應當在募集說明書中披露以上事項。


6-12?募集資金擬投資于PPP項目


根據《關于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簡稱PPP模式)是指政府為增強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能力、提高供給效率,通過特許經營、購買服務、股權合作等方式,與社會資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風險分擔及長期合作關系。發行人募集資金投入PPP項目的,需充分披露PPP項目是否履行了有權機關立項、環評、土地管理、安全、能源管理等方面的審批、備案程序,項目涉及用地是否合法合規。


如涉及政府出資或政府付費,需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及時履行現階段所需的政府審批程序(如財政部門關于物有所值評價報告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的審核意見、人民政府關于項目實施方案的批復意見、人大關于納入財政預算的審議意見等),同時披露未來需履行哪些政府審批手續,是否存在法律障礙,并充分提示風險。


如不涉及政府出資或政府付費,發行人應當披露該項目作為PPP項目的原因、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存在潛在風險。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應當對上述事項進行核查并發表意見。


6-13?其他說明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關于按要求報送非公開發行股票保薦書的函》《再融資業務若干問題解答》同步廢止。


04

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7號


7-1?類金融業務監管要求


一、除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批準從事金融業務的持牌機構為金融機構外,其他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均為類金融機構。類金融業務包括但不限于:融資租賃、融資擔保、商業保理、典當及小額貸款等業務。


二、發行人應披露募集資金未直接或變相用于類金融業務的情況。對于雖包括類金融業務,但類金融業務收入、利潤占比均低于30%,且符合下列條件后可推進審核工作:


(一)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前六個月至本次發行前新投入和擬投入類金融業務的金額(包含增資、借款等各種形式的資金投入)應從本次募集資金總額中扣除。


(二)公司承諾在本次募集資金使用完畢前或募集資金到位36個月內,不再新增對類金融業務的資金投入(包含增資、借款等各種形式的資金投入)。


三、與公司主營業務發展密切相關,符合業態所需、行業發展慣例及產業政策的融資租賃、商業保理及供應鏈金融,暫不納入類金融業務計算口徑。發行人應結合融資租賃、商業保理以及供應鏈金融的具體經營內容、服務對象、盈利來源,以及上述業務與公司主營業務或主要產品之間的關系,論證說明該業務是否有利于服務實體經濟,是否屬于行業發展所需或符合行業慣例。


四、保薦機構應就發行人最近一年一期類金融業務的內容、模式、規模等基本情況及相關風險、債務償付能力及經營合規性進行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律師應就發行人最近一年一期類金融業務的經營合規性進行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7-2?按章程規定分紅具體要求


一、對于未按公司章程規定進行現金分紅的,發行人應說明原因以及是否存在補分或整改措施,保薦機構、會計師及律師應就分紅的合規性審慎發表意見。


二、對于發行人母公司報表未分配利潤為負、不具備現金分紅能力,但合并報表未分配利潤為大額正數的,發行人應說明公司及子公司章程中與分紅相關的條款內容、子公司未向母公司分紅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子公司未來有無向母公司分紅的具體計劃。


三、發行人分紅情況明顯超過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或報告期內高比例分紅的同時又申請再融資補充資本支出缺口的,發行人需說明其高比例分紅行為是否具有一貫性,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決策程序是否合規,分紅行為是否與公司的盈利水平、現金流狀況及未來資本支出需求相匹配。


四、保薦機構、會計師和律師應結合公司的分紅能力、章程條款、實際分紅情況及未分紅的原因,對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合規性、合理性發表意見。


7-3?重大資產重組后申報時點監管要求


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后申請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公司,申報時其報告期法定報表須符合發行條件。


一、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前,如果發行人符合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條件且重組未導致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申請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時不需要運行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


二、重組時點,是指標的資產完成過戶的時點,并不涉及新增股份登記及配套融資完成與否。


7-4?募集資金投向監管要求


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應當專戶存儲,不得存放于集團財務公司。募集資金應服務于實體經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主要投向主營業務。對于科創板上市公司,應主要投向科技創新領域。


二、募集資金用于收購企業股權的,發行人應披露交易完成后取得標的企業的控制權的相關情況。募集資金用于跨境收購的,標的資產向母公司分紅不應存在政策或外匯管理上的障礙。


三、發行人應當充分披露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準備和進展情況、實施募投項目的能力儲備情況、預計實施時間、整體進度計劃以及募投項目的實施障礙或風險等。原則上,募投項目實施不應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四、發行人召開董事會審議再融資時,已投入的資金不得列入募集資金投資構成。


五、保薦機構應重點就募投項目實施的準備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或重大風險,發行人是否具備實施募投項目的能力進行詳細核查并發表意見。保薦機構應督促發行人以平實、簡練、可理解的語言對募投項目進行描述,不得通過夸大描述、講故事、編概念等形式誤導投資者。對于科創板上市公司,保薦機構應當就本次募集資金投向是否屬于科技創新領域出具專項核查意見。


7-5?募投項目預計效益披露要求


一、對于披露預計效益的募投項目,上市公司應結合可研報告、內部決策文件或其他同類文件的內容,披露效益預測的假設條件、計算基礎及計算過程。發行前可研報告超過一年的,上市公司應就預計效益的計算基礎是否發生變化、變化的具體內容及對效益測算的影響進行補充說明。


二、發行人披露的效益指標為內部收益率或投資回收期的,應明確內部收益率或投資回收期的測算過程以及所使用的收益數據,并說明募投項目實施后對公司經營的預計影響。


三、上市公司應在預計效益測算的基礎上,與現有業務的經營情況進行縱向對比,說明增長率、毛利率、預測凈利率等收益指標的合理性,或與同行業可比公司的經營情況進行橫向比較,說明增長率、毛利率等收益指標的合理性。


四、保薦機構應結合現有業務或同行業上市公司業務開展情況,對效益預測的計算方式、計算基礎進行核查,并就效益預測的謹慎性、合理性發表意見。效益預測基礎或經營環境發生變化的,保薦機構應督促公司在發行前更新披露本次募投項目的預計效益。


7-6?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一、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對前次募集資金到賬時間距今未滿五個會計年度的歷次募集資金實際使用情況進行說明,一般以年度末作為報告出具基準日,如截止最近一期末募集資金使用發生實質性變化,發行人也可提供截止最近一期末經鑒證的前募報告。


二、前次募集資金使用不包含發行公司債或優先股,但應披露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實際效益與預計效益的對比情況。


三、申請發行優先股的,不需要提供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


四、會計師應當以積極方式對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是否已經按照相關規定編制,以及是否如實反映了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發表鑒證意見。


五、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應說明前次募集資金的數額、資金到賬時間以及資金在專項賬戶的存放情況(至少應當包括初始存放金額、截止日余額)。


六、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應通過與前次募集說明書等相關信息披露文件中關于募集資金運用的相關披露內容進行逐項對照,以對照表的方式對比說明前次募集資金實際使用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投資項目、項目中募集資金投資總額、截止日募集資金累計投資額、項目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日期或截止日項目完工程度。


前次募集資金實際投資項目發生變更的,應單獨說明變更項目的名稱、涉及金額及占前次募集資金總額的比例、變更原因、變更程序、批準機構及相關披露情況;前次募集資金項目的實際投資總額與承諾存在差異的,應說明差異內容和原因。


前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已對外轉讓或置換的(前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在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中已全部對外轉讓或置換的除外),應單獨說明在對外轉讓或置換前使用募集資金投資該項目的金額、投資項目完工程度和實現效益,轉讓或置換的定價依據及相關收益,轉讓價款收取和使用情況,置換進入資產的運行情況(至少應當包括資產權屬變更情況、資產賬面價值變化情況、生產經營情況和效益貢獻情況)。


臨時將閑置募集資金用于其他用途的,應單獨說明使用閑置資金金額、用途、使用時間、批準機構、批準程序以及收回情況。前次募集資金未使用完畢的,應說明未使用金額及占前次募集資金總額的比例、未使用完畢的原因以及剩余資金的使用計劃和安排。


七、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應通過與前次募集說明書等相關信息披露文件中關于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效益預測的相關披露內容進行逐項對照,以對照表的方式對比說明前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最近3年實現效益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實際投資項目、截止日投資項目累計產能利用率、投資項目承諾效益、最近3年實際效益、截止日累計實現效益、是否達到預計效益。實現效益的計算口徑、計算方法應與承諾效益的計算口徑、計算方法一致,并在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中明確說明。承諾業績既包含公開披露的預計效益,也包含公開披露的內部收益率等項目評價指標或其他財務指標所依據的收益數據。


前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無法單獨核算效益的,應說明原因,并就該投資項目對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業績的影響作定性分析。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累計實現的收益低于承諾的累計收益20%(含20%)以上的,應對差異原因進行詳細說明。


八、前次發行涉及以資產認購股份的,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應對該資產運行情況予以詳細說明。該資產運行情況至少應當包括資產權屬變更情況、資產賬面價值變化情況、生產經營情況、效益貢獻情況、是否達到盈利預測以及承諾事項的履行情況。


7-7?跨年審核和發行關注事項


對于有盈利要求的再融資品種預計當年無法完成發行的,在出具三季報后關注以下事項:


一、發行人根據三季報情況預計全年滿足盈利相關發行條件不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正常推進相關工作;年報出具前啟動本次發行的,重點關注全年是否仍繼續符合發行條件,發行人和中介機構需結合業績預告或快報在會后事項中對跨年后是否仍滿足發行條件進行說明;


二、重點關注業績大幅下滑(指扣非前或扣非后合并口徑歸屬于母公司的凈利潤同比下降超過30%)、前三季度微利或虧損、凈資產收益率符合發行條件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等情形,發行人和中介機構需結合年報、快報、全年業績預告進一步論證是否符合盈利相關發行條件。


7-8?收購資產信息披露要求


一、關于信息披露


(一)公司應全文披露本次募集資金擬收購資產的評估報告及評估說明書。資產出讓方存在業績承諾的,應同時披露承諾業績的具體金額、期限、承諾金額的合理性,以及業績補償的具體方式及保障措施。


(二)募集資金用于重大資產購買的,可以提供擬購買資產截止本會計年度末的盈利預測數據。


二、關注要點


(一)法律關注要點


審核中重點關注收購資產權屬是否清晰且不存在爭議,是否存在抵押、質押、所有權保留、查封、扣押、凍結、監管等限制轉讓的情形;如果標的公司對外擔保數額較大,發行人應當結合相關被擔保人的償債能力分析風險,并說明評估作價時是否考慮該擔保因素;其他股東是否放棄優先受讓權。


對于收購以下類型資產,關注:


①募集資金收購國有企業產權。發行人應當披露國有產權轉讓是否履行相關審批程序,是否獲得國資主管部門的批準,是否履行了資產評估及相關的核準或備案程序,定價依據是否符合相關監管規定,是否應當通過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完成收購是否存在法律障礙,是否存在不能完成收購的風險。


②收購資產涉及礦業權。原則上上市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資金收購探礦權。如收購采礦權,發行人應當披露采礦權轉讓是否符合《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規定的轉讓條件;是否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等;國有礦產企業在申請轉讓采礦權前,是否已征得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同意,是否簽訂轉讓合同,轉讓合同是否經過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等。


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應當對上述事項核查并發表意見。


(二)財務關注要點


①關注是否構成重組上市。存在下列情形時,將重點關注是否屬于類重組上市的情形:發行完成后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標的資產的資產總額、凈資產、收入超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上市公司相應指標的100%,且標的資產的原股東通過本次發行持有上市公司股權;重組辦法中規定的其他情形。原則上,上市公司不得通過再融資變相實現業務重組上市。


②關注收購資產整合。擬收購資產業務與公司現有業務差異較大的,審核中將關注本次收購的考慮,整合、控制、管理資產的能力,以及收購后資產的穩定運營情況等。


③關注收購資產定價。收購價格與標的資產盈利情況或賬面凈資產額存在較大差異的,審核中將關注本次收購的目的及溢價收購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全體股東利益,同時關注評估方法、評估參數選取的合理性,以及歷史轉讓或增資價格、與市場可比案例的對比情況。


④關注標的資產效益情況。標的資產最近一期實際效益與預計效益存在較大差異的,審核中將關注公司差異說明的合理性、評估或定價基礎是否發生變化以及風險揭示的充分性。收購標的為股權的,審核中將關注標的企業情況,包括主要產品、經營模式、業績穩定性、發展趨勢、主要客戶供應商,以及主要財務指標、經營成果等。


⑤關注標的資產最終權益享有人。中介機構應核查標的資產的出售方及出售方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與發行人及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是否存在通過本次收購變相輸送利益的情形。


⑥關注收購大股東資產。資產出讓方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方,且本次收購以資產未來收益作為估值參考依據的,資產出讓方應出具業績承諾,并說明履約保障措施。保薦機構應核查業績承諾方是否具備補償業績的履約能力,相關保障措施是否充分。


⑦關注本次交易新增大額商譽。重點關注評估方法、評估參數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會計監管風險提示第7號—上市公司股權交易資產評估》的相關要求;商譽確認過程中是否充分辨認相應的可辨認無形資產;標的公司業績不達標時收到來自交易對方的或有對價是否單獨確認金融資產;將商譽分攤到相關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的方法是否合理。


7-9?資產評估監管要求


評估報告結果是資產交易定價的參考,交易雙方也可以基于協商等方式確定交易價格。對于以評估報告作為交易價格依據的,本次評估應符合《會計監管風險提示第7號—上市公司股權交易資產評估》的有關要求。重點關注如下評估細節:


一、評估方法


評估方法是否適用于標的資產的基本情況;在可以采用兩種或兩種以上方法進行評估時,是否簡單采用一種評估方法;是否已認真分析不同評估結果之間的差異;是否簡單以評估結果的高低作為選擇評估結果的依據,或選擇評估結果的理由不充分。對于評估結果與資產盈利情況及凈資產額存在重大差異的,發行人應結合可比公司估值或市場可比案例說明交易價格的合理性。


二、評估假設


評估過程及結果是否考慮了收購完成后的協同效應。采用的評估結論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與標的資產的資產狀況、所處的市場環境、經營前景相符。評估假設是否很有可能在未來發生。設定的免責條款是否合理。


三、評估參數


實踐中的資產評估往往以收益法結果作為評估結果及交易作價依據,且收益法結果通常高于其他評估方法。對于以收益法結果作為交易作價依據的資產收購,審核中關注主要參數,包括增長期、增長率、產品價格及折現率等的選取是否合理審慎,是否與實際情況或未來發展趨勢相符,同時上市公司是否就上述關鍵參數對評估結果的影響進行必要的敏感性分析。對于標的資產預測期收入增長情況(或盈利水平)顯著高于標的資產歷史期或同行業上市公司的,發行人應詳細說明預測的基礎及依據,相關增長(或盈利)情況是否與行業發展趨勢、周期性波動影響、市場需求及企業銷售情況相符。對于折現率明顯偏低的,審核中關注評估基準日的利率水平、市場投資收益率、企業所在行業及企業自身的風險水平等,并以此判斷折現率確定過程的合理性。對于標的資產與發行人及其關聯方存在關聯交易的,發行人應說明關聯交易的成因、可持續性、穩定性及定價的公允性。發行人還應結合上述內容,說明關聯交易情況對交易作價的直接影響,以及是否存在通過關聯交易影響評估作價的情形。對于標的資產客戶或供應商高度集中的,發行人應充分說明客戶或供應商與本次交易雙方是否存在關聯關系,造成集中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與行業現實及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情況相符、上述客戶或供應商是否長期穩定,交易價格是否公允合理。審核中也會關注標的資產經營業績的真實性,包括交易的真實性、應收賬款規模的合理性及應收賬款回款的具體情況等。


四、評估程序


關于評估程序,審核中關注是否履行了必要的調查分析程序,對重要資產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現場調查,是否存在應關注而未關注的事項。評估機構引用外部報告的結論時,關注外部專業報告的出具主體是否具有相應的資質,本次評估機構是否進行了必要的專業判斷并發表意見。


五、評估報告有效期


評估報告有效期為一年,本次發行前評估報告過期的,需要提供新一期的評估報告。經國資委等有權部門同意延長評估報告有效期的國有企業,以及標的資產在合法產權交易場所通過競價方式已確定交易價格的或資產已經交割完畢的,可不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有效期計算起點為評估基準日。


六、對于重新出具評估報告的,發行人、保薦及評估機構應說明兩次評估之間標的資產經營情況、評估參數、評估假設等的變化情況,并就評估結果之間的差異進行分析說明。對于同一資產分次收購的,發行人、保薦機構及評估機構,應對比說明歷次評估之間有關評估方法、關鍵參數的差異及合理性,同時就評估結果的差異進行分析說明。


七、評估報告出具后,標的資產相關的內部和外部經營環境發生重大不利變化的,上市公司、保薦及評估機構也應及時披露上述變化對評估基礎、資產經營及交易定價的影響情況。


八、收購資產不以評估報告結果作為定價依據的,應具體說明收購定價的過程與方法,董事會應分析說明定價方法與定價結果的合理性。收購價格與評估報告結果存在顯著差異的,上市公司應就差異的原因進行分析,并就收購價格是否可能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東的利益進行說明。


7-10?商譽減值監管要求


上市公司應于每個會計年度末進行商譽減值測試,有關商譽減值測試的程序和要求,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以及《會計監管風險提示第8號—商譽減值》的要求。重點關注大額商譽減值計提的合規性,特別是商譽金額較大且存在減值跡象時,未計提或較少計提商譽減值,或最近一年集中大額計提減值。具體關注事項包括:


一、大額商譽形成的原因及初始計量的合規性。


二、公司報告期內各年度末進行商譽減值測試的基本情況,包括是否進行商譽減值測試,資產組認定的變動情況,對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是否存在特定減值跡象的判斷情況。


三、公司有關商譽減值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及真實性。發行人應詳細披露相關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的可回收金額、確定過程及其賬面價值(包括所分攤的商譽的賬面價值)。


四、保薦機構及會計師應結合產生商譽對應的企業合并時被收購方的評估報告或估值報告,核對原評估報告或估值報告中使用的預測數據與實際數據的差異及其原因,綜合判斷是否存在減值跡象及其對商譽減值測試的影響。


五、對于存在大額商譽而未計提或較少計提減值,保薦機構及會計師應詳細核查計提的情況是否與資產組的實際經營情況及經營環境相符,商譽減值測試的具體過程是否謹慎合理。


六、對于報告期內集中計提大額商譽減值的,保薦機構及會計師應重點分析計提當期與前期相比公司生產經營情況發生的重大變化,以及該變化對商譽減值的影響。若為行業性因素,應對比同行業分析其合理性,若為自身因素,應分析因素發生的時點、公司管理層知悉該變化的時間及證據。同時就相關變化對本次發行是否可能構成重大影響發表意見。


7-11?會后事項報送具體要求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在交易所上市委會議審議通過后至證券上市交易前、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在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機構審核通過(以下簡稱通過審核)后至證券上市交易前,上市公司發生重大事項的,上市公司及其保薦機構、證券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向交易所履行會后事項程序。會后事項程序的履行,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年報或半年報公布后,上市公司及中介機構應及時報送會后事項文件。會后事項文件包括上市公司及各中介機構出具的會后重大事項說明或專項意見,以及更新后的募集說明書、發行保薦書、新公布的年報或半年報。如出現虧損或業績大幅下滑(指扣非前或扣非后合并口徑歸屬于母公司的凈利潤同比下降超過30%)等重大不利變化情形時,除前述會后事項文件外,上市公司還應在募集說明書中披露以下情況并補充會后事項文件:


一是虧損或業績大幅下滑等重大不利變化在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上市委會議前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通過審核前是否可以合理預計,上市委會議前或通過審核前是否已經充分提示風險。


二是虧損或業績大幅下滑等重大不利變化,是否對公司當年及以后年度經營、本次募投項目、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中介機構應對上述情況是否影響發行上市條件及信息披露要求,是否構成本次發行的實質性障礙發表意見,并報送補充盡職調查報告。


二、季報公布后,原則上無需報送會后事項文件。但季報出現虧損或業績大幅下滑等重大不利變化情形時,上市公司及中介機構應參照前述年報或半年報公布后的會后事項文件報送要求,及時報送會后事項文件。


三、發生控股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被凍結、控制權變更或可能變更、重大訴訟、重大違法違規、募投項目出現重大不利變化、更換中介機構或簽字人員等可能影響本次發行和投資者判斷的其他重大事項時,上市公司及各中介機構也應報送會后事項文件進行說明。


7-12?其他說明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再融資業務若干問題解答》《關于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的規定》(證監發行字[2007]500號)同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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