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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國務院擬規定:地方政府不得為公司上市提供獎勵

2024-09-10 13:39:53 76

最近,一條重磅消息在行業內炸鍋。


不僅限制了中介機構對IPO項目的服務收費,還對地方政府進行約束,不得為公司上市提供獎勵,違者重罰!


8月16日,國務院發了個文件,由司法部會同財政部、證監會起草了《國務院關于規范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日為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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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列了近20條條款,其中最關鍵的兩條是:


第一,明確中介機構的收費不能與公司股票發行上市結果掛鉤,同時強調不能通過獲取上市獎勵費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要求地方政府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為條件,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否則要追回,地方政府相關責任人員也要受到相應處分。

簡單來說,以前為了把公司送上市,中介機構和地方政府“幫忙打配合、走捷徑”的路子,現在統統都不行。


這樣一來,既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也是變相地收緊上市的門檻。


目的就如《規定》第一條所說,規范公開發行股票相關服務行為,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01

中介機構收費不能與上市結果掛鉤


此前,中介機構收取IPO“上市獎勵”是普遍現象。


據悉,對于券商而言,IPO收入構成為保薦費+承銷費;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收取的則是固定費用。通常而言,IPO企業在成功上市后會給上述中介機構一筆“上市獎勵”。


還有投行人士表示,目前,投行的IPO業務基本要保薦企業上市才能收費。


“擬上市企業在項目前期會支付給券商一些費用,主要包括股改咨詢、前期輔導等,但這些往往連券商的人力成本都覆蓋不了。如果企業沒能上市,保薦券商基本就要虧錢了。” 正因如此,券商會盡力推動企業上市成功。


在監管層看來,上述“行業潛規則”的存在,影響中介機構的獨立性,執業無法做到客觀公正。


部分中介機構在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存在收費與公司股票發行上市結果掛鉤,誘發財務造假、欺詐發行等問題。因此有必要完善相關制度,規范相關收費行為。


此次《規定》明確了適用對象及范圍,即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機構,為公司在中國境內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進行收費等相關活動。


具體來看,對于證券公司,從事保薦業務可以按照工作進度分階段收取服務費用,但是收費與否或者收費多少,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為條件;從事承銷業務,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綜合評估項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務費用。


對于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審計業務,可以按照工作進度分階段收取服務費用,但是收費與否或者收費多少不得以審計工作結果或者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為條件。


對于律師事務所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規定明確,應當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費,不得違反司法行政等部門關于律師服務收費的相關規定。


在禁止性行為方面,《規定》稱,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存在四方面情形。


一是在合同約定之外收取其他費用或者以臨時加價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


二是通過簽訂補充協議或者另行約定等方式規避監管收取費用。


三是通過入股、獲取上市獎勵費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是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收費或者變相收費行為。


02

地方政府不得為公司上市提供獎勵


根據《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為條件,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


回顧過往,為招商引資和擴大上市資源,各地政府拿出“真金白銀”支持本土企業上市或引進上市企業,對IPO不同階段的企業提供補貼或獎勵。


從獎勵的金額來看,從百萬元到千萬元不等。據不完全統計,一家企業上市后,獲得的現金獎勵累計最高可達4000萬元。


圖片關鍵詞


有上市公司董秘表示,幾乎每個地方都有類似的“獎勵”政策,只是金額多少有差別。


地方政府努力扶持公司上市,對企業發展有一定的促進作用。但凡事都有兩面性,其中也不排除存在一些地方政府幫助企業“走捷徑”,方便其快速達到上市標準等行為,由此引發一系列問題。


因此,《規定》第十條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為條件,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



03


明確違法違規行為處罰細則


如果違規,會受到什么處罰?


《規定》也對中介機構、發行人和地方政府各方的違規行為界定了明確的處罰細則。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財政、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中介機構執業行為加強監管;必要時可以采取聯合現場檢查等措施,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對于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規定,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將對中介機構或其從業人員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對中介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從業人員違規的還會暫停其執行相關業務1個月至1年。



此外,《規定》對發行人也提出要求。


據悉,發行人應當在依法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所報送的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相關信息披露文件中,詳細列明各類中介服務合同收費標準、金額、付費安排等信息。


如果發行人違反上述要求,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并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發生上述情形的,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如果地方人民政府違反上述要求,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的,應當予以追回,并由有關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雖然目前《規定》還在征求意見階段,但大概率不會變化太大。


不管是打掉中介機構收取“上市獎勵費”,還是明確地方政府不得為公司上市發放獎勵,本質上都是在收緊企業上市的門檻,從源頭上做好把關。


在這過程中,中介機構和監管方更多的是做好“把關人”的角色,以后公司想上市還是必須依靠自身硬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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