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立信會計師事務所被監管警示!
當事人:
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中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2022年度審計機構。
倪一琳,中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2022年年度報告審計注冊會計師。
唐 成,中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2022年年度報告審計注冊會計師。
一、相關主體違規情況
根據中國證監會上海監管局《關于對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冊會計師倪一琳、唐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滬證監決〔2024〕78號)查明的事實,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立信所)作為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20年度、2022年度審計機構,注冊會計師倪一琳、唐成作為公司2020年、2022年年度報告審計注冊會計師,存在以下審計職責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2022年年度報告審計存在的問題
一是對其他非流動金融資產執行的審計程序不到位。未充分執行關鍵審計事項應對程序,包括未充分測試和評價金融工具估值相關內部控制設計和運行的有效性,未充分復核專家工作所涉及的評價非流動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評估方法和重要假設的合理性和相關性,未充分復核其他非流動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相關參數披露完整性。
二是對子公司廣東高空風能技術有限公司執行的審計程序不到位。未充分關注并了解交易對手方經營狀態顯示異常的原因;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了解往來款詢證函回函地址與發函地址不符的原因;審計底稿未見對個別客戶收入確認獲取充分的審計證據。
三是自行車銷售相關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第一,內部控制相關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未充分了解自行車相關銷售流程的單據流轉過程,并恰當執行控制測試;未對銷售和收款循環中的對賬和調節、計提壞賬準備及核銷壞賬部分執行充分測試。第二,實質性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收入分析性復核程序執行不到位,未分析銷售收入大幅增長的原因;未對應收賬款函證保持控制。審計底稿顯示,部分函證回函郵寄日期晚于審計報告日期,且其中8份回函寄至公司。
(二)2020年年度報告審計存在的問題
一是未充分評估其他非流動金融資產公允價值估值的合理性。在復核公司對其他非流動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估計時,對于個別按照賬面凈資產計量公允價值的金融資產,未充分關注并評價該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是否存在減值跡象。
二是利用專家工作不到位。未見評價外聘評估專家的勝任能力、專業素質和客觀性,也未對外聘評估專家的工作進行充分復核。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21號——利用專家的工作》(2022)第十三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21號——利用專家的工作》(2010)第十條、第十三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16)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2022)第十四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八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2010)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2019)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3號——分析程序》(2010)第七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審計會計估計(包括公允價值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2010)第十八條的要求。
二、責任認定和監管措施決定
(一)責任認定
立信所及注冊會計師倪一琳、唐成在執行公司2020年、2022年年度報告審計項目過程中,存在其他非流動金融資產、函證、收入、利用專家工作等相關審計程序不到位的情況。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4條、第2.24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2月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2月修訂)》)第1.4條、第12.1.2條等有關規定。
(二)監管措施決定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6.1條、《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2月修訂)》第13.2.2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作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
對中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2022年度審計機構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度報告審計注冊會計師倪一琳、唐成予以監管警示。
請立信所及相關會計師采取有效措施對相關違規事項進行整改,結合本決定書指出的違規事項,就相關項目的審計風險進行深入排查,舉一反三,制定有針對性的防范措施,切實提高審計執業質量。請立信所在收到決定書后一個月內,向本所提交經首席合伙人、總所質控負責人簽字確認的整改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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