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背景下十四個涉注冊資本實務問答!
新修訂的《公司法》(2023年第二次修訂,下稱新《公司法》)將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無論是在體例上,還是在公司資本制度、公司治理制度、股東出資責任與權益保護等方面均有較大變化。其中,從現行《公司法》規定股東自主約定認繳出資期限,到新《公司法》明確五年實繳,這一制度調整引發了高度關注。本期推文聚焦新《公司法》注冊資本制度,梳理形成14個相關實務問答,供參考:
1. 認繳的出資額要在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的規定,適用于哪些經營主體?
答:首先,《公司法》不涉及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經營主體。其次,“五年繳足”的規定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股人應當分別在公司成立大會前全額、足額繳納股款,在成立大會后申請設立登記。
依據: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股東出資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十八條 發起人應當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認購的股份全額繳納股款。
發起人的出資,適用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二款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的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 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自公司設立時應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公司成立大會。發起人應當在成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成立大會應當有持有表決權過半數的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大會的召開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或者發起人協議規定。
2. 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案涉公司已成立多年,是否受“五年繳足”新規的影響? 答:“五年繳足”的規定既適用于新《公司法》施行后設立的公司,也適用于新《公司法》施行前設立的公司。對于新《公司法》施行前設立的公司如何逐步調整以符合“五年繳足”的要求,國務院正在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征求意見稿)》的相關內容,對新《公司法》施行前注冊的公司設置三年過渡期。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資期限不足五年的,無需調整出資期限,剩余出資期限超過五年(即超過2032年6月30日)的,應當在過渡期內(即2027年6月30日之前)將剩余出資期限調整至五年內(即2032年6月30日之前)。調整后股東的出資期限應當記載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對于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在三年過渡期內(即2027年6月30日之前),繳足認購股份的股款。 依據: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已登記設立的公司,出資期限超過本法規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逐步調整至本法規定的期限以內;對于出資期限、出資額明顯異常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時調整。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征求意見稿)》第三條 依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設置三年過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公司法施行前設立的公司出資期限超過公司法規定期限的,應當在過渡期內進行調整。
公司法施行前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資期限不足五年的,無需調整出資期限;剩余出資期限超過五年的,應當在過渡期內將剩余出資期限調整至五年內。調整后股東的出資期限應當記載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向社會公示。
公司法施行前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在三年過渡期內,繳足認購股份的股款。
3. 如果股東在章程中約定了三年繳足出資,那么最長繳納期限是三年還是五年?股東是否可以分批繳納認繳的出資額? 答:首先,“五年繳足”是法定的最長期限,如果公司章程自行約定了比五年更短的期限,則股東應當在該更短期限內繳足。此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股東出資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其次,股東可以在章程約定的、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分批繳納認繳的出資額。 依據: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股東出資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 股東的出資方式可以有哪些? 答:首先,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如:不可買賣的文物等)。其次,用于出資的股權或債權不能被司法凍結或者被設立質權。最后,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依據: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三款
申請人申請登記的市場主體注冊資本(出資額)應當符合章程或者協議約定。
市場主體注冊資本(出資額)以人民幣表示。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出資額)可以用可自由兌換的貨幣表示。
依法以境內公司股權或者債權出資的,應當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評估、轉讓,符合公司章程規定。 5. 股東如何向公司繳足認繳出資額?
答:首先,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如將房產過戶到公司名下、將商標權過戶到公司名下等。其次,股份有限公司在辦理注冊前,發起人應當繳足所認購的股款。
依據: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對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八條 發起人應當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認購的股份全額繳納股款。 發起人的出資,適用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二款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的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 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自公司設立時應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公司成立大會。發起人應當在成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成立大會應當有持有表決權過半數的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大會的召開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或者發起人協議規定。 6. 股東繳納出資后是否需要向登記機關提交驗資報告?是否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等手續?
答:首先,除了社會公開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時均無需向登記機關提交驗資報告。其次,股東按期繳付出資后,應由公司對股東的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記載內容作相應調整。最后,公司無需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如實公示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日期以及股東(發起人)的股權、股份變更信息。
依據:新《公司法》第四十條 公司應當按照規定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下列事項: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日期,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股權、股份變更信息
(三)行政許可取得、變更、注銷等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信息。
公司應當確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一百零一條 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股款繳足后,應當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國務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征求意見稿)》第二條第三款 向社會公開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公司登記注冊時,應當繳足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股款,并提交驗資機構的驗資證明。
7. 如果股東未繳足出資,公司自行公示虛假的實繳信息,會有什么后果? 答:股東除了要承擔未按期繳足的法律責任外,公司公示虛假實繳信息還要按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依據: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條 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公示有關信息或者不如實公示有關信息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8. 公司成立后能否調整注冊資本?
答:公司可以因股東追加投資、吸收新股東投資、將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東出資,將債權人對公司享有的債權轉為股權、公司吸收合并其他公司等原因,增加注冊資本。公司也可以因股東決議退出、公司依法回購股東的股權,或者利用注冊資本彌補虧損、公司分立出一個新公司等原因,減少注冊資本。
依據: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或者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第二百二十二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第二百二十四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股東會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或者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按照股東出資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應減少出資額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另有約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注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不享有優先認購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股東會決議決定股東享有優先認購權的除外。 9. 公司增資時,如何確定每個股東的出資額?原股東是否有優先認購權?需要遵守什么程序?
答:首先,一般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增資。而股份有限公司,原則上股東沒有優先認購權,但可以自愿在公司章程中約定或股東會決議中明確股東的優先認購權。其次,增資屬于公司重大變更事項,有限責任公司的增資決議需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資決議需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如果公司發行類別股的,還需經類別股股東會決議通過。
依據: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注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不享有優先認購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股東會決議決定股東享有優先認購權的除外。
第六十六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作出決議,應當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應當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一百三十五條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向他人提供擔保的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四十六條 發行類別股的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事項等可能影響類別股股東權利的,除應當依照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經股東會決議外,還應當經出席類別股股東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公司章程可以對需經類別股股東會議決議的其他事項作出規定。
10. 股東能否減資退股? 答:股東可以依法減少投資,或要求公司回購股權、股份。為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不受減資影響,公司需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同時公司應當自股東會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或者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完成上述程序后,公司可以申請減資登記。 依據: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股東會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或者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按照股東出資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應減少出資額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另有約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11. 股東減資是否也要全體股東同比例進行?
答:首先,減資也屬于公司重大事項變更,與增資一樣,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其次,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一致同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股東減資原則上應當按照股東出資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應減少出資額或者股份。
依據: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股東會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或者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按照股東出資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應減少出資額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另有約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12. 公司發生虧損,能否辦理減資?
答:公司出現虧損,應先依法使用公積金彌補,仍有虧損的,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彌補。減少注冊資本彌補虧損的,公司不得向股東分配,也不得免除股東繳納出資或者股款的義務。此種減資只需進行減資公告即可申請減資登記,即公司應當自股東會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報紙上或者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
依據:《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彌補虧損后,仍有虧損的,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彌補虧損。減少注冊資本彌補虧損的,公司不得向股東分配,也不得免除股東繳納出資或者股款的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減少注冊資本的,不適用前條第二款的規定,但應當自股東會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報紙上或者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
公司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減少注冊資本后,在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累計額達到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潤。
13. 原先注冊的公司注冊資本定得太高,是否要盡快申請減資? 答:首先,前期公布的《國務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中對存量公司的出資繳付給出了平穩過渡期的安排,有限責任公司理論上最晚可至2032年6月30日繳足出資,公司可以結合當前經營形勢、對外債務情況、股東出資能力等綜合研判,在未來幾年內作出是否需要減資的決定。此外,上述征求意見稿針對存量公司調整注冊資本,還設計了比普通減資更為方便快捷的程序。因此,原則上,公司不是必須在新《公司法》實施前辦理減資登記。 依據:《國務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征求意見稿)》第三條 依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設置三年過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公司法施行前設立的公司出資期限超過公司法規定期限的,應當在過渡期內進行調整。 公司法施行前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資期限不足五年的,無需調整出資期限;剩余出資期限超過五年的,應當在過渡期內將剩余出資期限調整至五年內。調整后股東的出資期限應當記載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向社會公示。 公司法施行前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在三年過渡期內,繳足認購股份的股款。 第六條 公司法施行前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過渡期內未調整出資期限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依法要求其在九十日內調整出資期限,出資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過五年。 第七條 對公司法施行前設立、出資期限超過三十年或者出資額超過十億元的公司,公司登記機關可以結合股東出資能力、主營項目、資產規模等情況,對注冊資本的真實性進行研判。公司登記機關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情況說明,也可以組織行業專業機構進行評估,或者與相關部門協商研判,認定公司出資期限、出資額確實存在明顯異常的,經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后,可以依法要求其六個月內對出資期限、出資額進行調整,調整后的出資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過五年。 14. 存量公司調整注冊資本的便捷方式如何操作?
答:《國務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征求意見稿)》提出了一種較為簡易的減資程序,符合條件的存量公司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二十日,公示期內債權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公司憑申請書以及相關承諾書辦理注冊資本變更登記。相比普通減資,公示期縮短到二十日,可以加快存量公司調整注冊資本的效率。
依據:《國務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征求意見稿)》第五條 公司法施行前設立的公司在過渡期內申請減少注冊資本但不減少實繳出資,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司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二十日。公示期內債權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公司憑申請書、承諾書辦理注冊資本變更登記:
(一)不存在未結清債務或者債務明顯低于公司已實繳注冊資本等情形;
(二)全體股東承諾對減資前的公司債務在原有認繳出資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三)全體董事承諾不損害公司的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等規定辦理減資。